本報訊(記者 金可)昨日9時,一臺綠色輪椅床推進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第十三審判庭,備受關註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帛琉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
  庭審前,冀中星由救護車護送至法庭。昨日,他仍是躺在輪椅床上出席庭審。9時整,法警們推著冀中星的輪椅床進入法庭。在被告席位置上,G2000法警幫助他將床的上半部分調整成靠背狀。整個庭審過程中,冀中星一直安靜地靠坐在輪椅床上,穿著藍白條病號服,面色蒼白,身上蓋著一條白色厚被子。
  今年10月15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三中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機車借款,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usb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
  經查,公安機關在現場提取的電池碎片及導線,在冀整合負債中星家中提取的開關,爆炸檢驗報告以及冀中星供述等證據證明,冀中星攜帶至現場的爆炸裝置系其親手所制。
  三中院認為,上訴人冀中星出於引發關註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在山東省其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上訴人冀中星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達到使民警無法靠近的目的,未採取任何避免按動開關的措施,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三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一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
  據查,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傳單、綠色帆布背包等,坐著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於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為規避安檢,他將爆炸裝置捆綁在褲腿內出站。隨後,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2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拋撒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期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
  三中院認為,原判綜合考慮了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親屬等旁聽了本案的宣判。在離開法庭時,躺在輪椅床上的冀中星側過頭急匆匆地在人群中尋找家人。宣判後,法院安排了冀中星的家屬會面。據冀中星的哥哥說,法官告知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冀中星的辯護律師表示,已收到東莞中院快遞,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12月6日開庭審理。爆炸案發生後,東莞警方已於今年9月對冀中星傷殘事件作刑事立案,但至今未有結果。  (原標題:冀中星將被送回老家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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