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劉樂)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年來,諸如“南京餓死女童案”等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接連見諸報端,引發社會各方廣泛關註。在公眾感傷、憤怒的同時,也讓我們開始對監護制度進行反思。其實,我國在法律上確立強制剝奪兒童監護權制度已經20年,但至今仍無案例,被稱為“僵屍”法條。
  最新有消息說,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近日表示,多個試點未成年人保護的地區,將開展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個案實踐工作。這意味著,對孩子監護不當的父母等監護人,將被撤銷監護權。監護權轉移是否意味著孩子與父母“一刀兩斷”?監護權可以轉移給哪些機構?
  不論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則》還是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撤銷轉移進行了明確規定。但至今,全國沒有一例剝奪監護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我國婚姻家庭法學專家李明舜教授給出了兩個關鍵問題。
  李明舜:剝奪的程序沒辦法啟動。就是說,有誰來提起?誰有權提起撤銷監護權的訴訟。第二,就是誰來監護。當你撤銷監護權的時候,由誰來監護?只是規定了哪一種情況可以撤銷,這是最關鍵的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要是解決了,這個法律制度就會“活“起來。
  到底由誰來提出撤銷轉移未成年人監護權訴訟?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給出一些建議。
  邱寶昌:我們的理解一般是救助部門,像民政部門,街道、社區最瞭解情況的這些人,他們如果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權益,他們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權力,或者是公益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是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例如被監護人的其他近親屬或者親屬,由他們來行使,這樣法院就能夠受理。
  然而,對於很多人來講,還是抱有“人家的家務事,別人無權過問”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統觀念態度。因此,邱寶昌律師建議,政府方面應該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幫助未成年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邱寶昌;政府要拿錢買服務。這件事誰來做?不一定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去做。要讓這些專業的人去做就更專業更好。例如可以委托相關的法律人士,街道有熱心的人,委托他們來提起這種訴訟,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這樣法律就能夠落地。來幫助被監護人維護自身權益,來幫助這些機構個人履行提起訴訟的義務。
  未成年人監護人被撤銷或者轉移監護權之後,孩子應該由誰來管?是否就意味著兩者從此“一刀兩斷”?國外對此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多為父母,那麼失責父母失去監護權之後,孩子由誰來監護呢?邱寶昌律師:
  邱寶昌:誰來行使監護權力,剝奪後給誰?這就需要國家要承擔起監護責任,或者成立一個監護中心,或者委托被監護人所在的社區,來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等,這個制度要設計好。一旦監護權轉移或者被取消以後,誰來承接監護義務,這個制度在設計上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撤銷監護權後,父母與子女並不是“一刀兩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年初起草的《關於開展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被撤銷監護資格的人員恢復監護能力或者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可向法院申請恢復行使監護資格。
  李明舜教授認為,簡單來講,監護應該包含監督、保護兩層概念。因此,作為父母,監護不僅僅就是管孩子。
  李明舜:現在的監護人,一般都會理解成“這個孩子歸我管”。《婚姻法》明確的規定,監護人要有撫養、保護、還有教育的義務。
  李明舜教授還提出了監護監督制度的缺位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李明舜:在國外,對於不是父母的這種監護,在設定監護人的同時還要設立監督人,就是要對你監護人履行這個職責,是不是兒童利益優先,是不是很好的履行監護責任進行監督。現在,我們沒有這個監護監督制度,所以使監護人的行為很難得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表示,今後還將逐步構建政府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資金保障、技術支持、監管評估,專業社會組織、基層組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調查評估、監護教育指導、替代照料養育、幫扶轉介、關愛保護等具體工作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運行機制。
(原標題:民政部:將開展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個案實踐工作)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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